关于1,今天跟我的朋友讨论过后,我发觉自己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认识很不够。
当出卖的目的尚未实现时,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既遂还是未遂以及该罪的认定,至今仍有很大争议,众说纷纭。其中的一种观点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与认定,应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为标准,即不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已经出卖为标准。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这种观点符合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立法宗旨,所以我选择支持这种观点。
在这种观点下,对于问题1的答复是:绑匪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有一情况需说明,如果绑匪不满十四周岁,做不了犯罪主体,其行为就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中提到,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如果绑匪有对丑女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那么应重罚绑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