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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银行表示(房贷)按揭还款不应受地震影响

[转]银行表示(房贷)按揭还款不应受地震影响

  近日,关于按揭贷款房屋是否受地震影响的问题,在社会上激起热烈辩论。有意见认为,贷款房屋若在地震中遭受全损,则贷款者可不必支付余款。为此,记者走访了多家商业银行和法律界人士,得到了基本一致的答案,即贷款者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不因抵押品(房屋)的灭失而消失。也就是说,即使房屋全损,贷款者也有义务按月还清余下贷款。
  银行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房屋抵押贷款属于消费贷款的一种。从民法看,贷款者和银行分别担当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角色,而房屋产权便是银行发放贷款时收取的抵押品但抵押品的灭失并不导致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关系的终结。事实上,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和以往的判例:如果抵押品受损,且抵押品已投保的情况下,则银行有权从保险金中优先受偿如果没有投保,银行也能从追索贷款者的其他财产中优先受偿。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这意味着银行有权利要求法院对贷款者的其他存款或资产实施冻结。
  事实上,消费者和银行之间的贷款协议也显示,抵押品灭失且消费者不能再提供可替代的履约保证,双方可以经过协商终止贷款合同的履行。如不可抗力事件在保险范围内,则银行有权从保险理赔金中一次得到相应于未结本息的补偿。对因消费者的原因未投保或未足额投保致使银行未能得到全额补偿的,消费者仍负有付款的责任。
  显然,作为商业公司,银行是不可能主动免除债务人还款义务的。那么,房贷险能否为地震受灾房屋买单呢?答案也是遗憾的。根据我国保险业通行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由于“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有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保险合同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保险公司风险增大的情况下,按揭贷款者可以通过增加保费等方式,同协商保险公司重新确定保险条款。可是,这对已经发生损失的房屋显然于事无补。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记者经查阅后发现,美国在1973年通过的《洪灾保护法案》就要求,在易受洪涝侵袭的地区,贷款机构发放的抵押贷款必须附有洪涝灾害损失保险而日本在阪神大地震之后也出现了购买地震险的浪潮,房屋地震险的普及率由上升到了20(百分号)。由此大幅降低了因自然灾害造成抵押品灭失而产生的违约风险。
  目前,大部分银行明确表示,鉴于地震灾区的巨大损失,出于社会责任方面的考虑,银行短期内不会对逾期还款者罚息。对于未投保的受损房屋,预期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将出资帮助修复。但是,由于我国开展房屋按揭的历史还很短,期间遇大规模自然灾害的情况也很少,无论在法律制度和实际操作中都留有不少空白,因此不排除今后出现争议的可能性,还期待国家政策进一步明朗。
  
有一次,歌德在魏玛一个公园的小路上散步。那条小路很窄,偏偏遇上了一个对他心存敌意的评论家。他们都停下来看着对方。评论家开口了:
“我从来不会给一个傻瓜让路。”
“但我会。”说完,歌德退到一旁。

前面的路再多荆棘,我也会护着你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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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先!无良的银行!

广东民族学院1957年由周总理签字批准成立,是一所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1977年开始招收本科生,2002年改名为广东技术师范学院。2002年起原广东机械学校、原广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和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先后并入我院。2006年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硕士学位授予权。

Be Fore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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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银行是有道理的.
建议只还本金

广东民族学院1957年由周总理签字批准成立,是一所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1977年开始招收本科生,2002年改名为广东技术师范学院。2002年起原广东机械学校、原广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和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先后并入我院。2006年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硕士学位授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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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有几方面可以减轻或防止房贷因意外发生损值带来的风险。
第一个方面自然是给固定资产投保险。
第二个方面国家也应该出台相关政策,给因大意外而发生固定资产大幅度贬值的相关受害方予与政策性的利息优惠以及还贷年限宽限。
第三个方面只能靠银行放宽相关还贷条件,毕竟无能力还贷同样会增加银行本身的风险,银行应该在灾害条件下以温和的房市追回房贷。

发现我讲的很废话。
有一次,歌德在魏玛一个公园的小路上散步。那条小路很窄,偏偏遇上了一个对他心存敌意的评论家。他们都停下来看着对方。评论家开口了:
“我从来不会给一个傻瓜让路。”
“但我会。”说完,歌德退到一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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